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纵深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20〕56号)、《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锡政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
在无锡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或生产型非公企业,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条件设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二、申报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培训职业(工种)登记表》;
(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所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设立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花名册和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专用场地、实训设备设施使用划拨证明,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能满足教学实训需要的相应场地。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的,办学场所还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六)企业(或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有相应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承担下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技能岗位相关的政府补贴培训:
1.按规定开展本企业(集团)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2.按规定开展上下游关联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可承担下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技能岗位相关的政府补贴培训:
1.按规定开展本企业(集团)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2.按规定开展本企业(集团)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3.按规定开展本企业(集团)职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四、申报登记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企业可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wuxi.gov.cn/“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下载并按要求填写《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登记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培训职业(工种)登记表》和《诚信承诺函》,盖章后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提交至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核对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列入无锡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协议及诚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在与本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上下游关联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培训服务前,双方须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依规依法、诚信办学的书面承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培训政策,引导各类企业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企业职工培训学院或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增加培训供给。要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政府补贴培训政策规定,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不得将培训资格承包、转包、转让他人或其他机构。对因申报材料不实,导致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将取消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培训成效突出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给予相应支持,鼓励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改造。
(四)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提供书面报告;对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将不再列入无锡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附件:
3.诚信承诺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8日